史诗级的第三十六章 艺人合约-《韩娱之明星经纪人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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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金泰妍等人接过艺人合约书一看,好家伙!里面形形色色的条款足有四十二条,足足打印了十几章a4纸,里面的大致内容是:

    金泰妍(郑秀妍、李顺圭、黄美英...徐珠贤)以5000万韩元签约s.m公司,成为s.m公司旗下的签约艺人,并且将一起作为少女时代组合成员的身份进行演艺活动,合约时间为五年,即日起生效,五年后终止法律效力!

    艺人合约条款分为以下四十二条:

    1.少女时代成员必须无条件遵指定经纪人的指示,个人不得私自和任何演出方签订合同和做出任何活动的承诺。

    2.不允许向外界透露任何s.m公司内部信息。

    3.若没有正当理由,少女时代将对延后或取消的放送节目和演出造成的损失负责。

    4.少女时代所有的出演、放送以及国内活动相关的管理都均由经纪人负责安排。

    5.少女时代每两年时间必须发行一张常规专辑。

    6.少女时代的专辑收入和s.m公司进行三七分成。(注:此收益只包括售出的专辑收益,至于周边产品和其他海外活动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。)

    7.互联网和无线网络的音源流通(包括mp3和数码音乐文件的流通)以及海外市场的公演门票和唱片的收入将同样和公司进行三七分成。

    8.电视放送活动发生的所有收入(包括电视剧、电影、广告、画报等等)除去公司所有运营费的纯收入的50%归s.m公司所有。

    9.所有固定综艺放送媒体的出演费的50%归公司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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